對于被告人泮蘇良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泮蘇良的行動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組成要件,應組成非法吸取民眾取款罪的看法,經審理覺得,被告人泮蘇良成立浙江沃發(fā)投資治理無限公司以前,負有巨額內債。寶山區(qū)刑事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是怎樣的。
在非法集資過程當中應用其實踐操縱的資不抵債的浙江正方園工藝品無限公司及空殼公司浙江大旺工貿無限公司作包管,用虛偽的債務質押。獵取資金后用于歸還債務、支付犯罪成本等滅失性處置,造成98%以上的非法集資款無法歸還,其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無疑。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翁某某等人當前債還前債的體式格局向投資人領取本金及高息,誘使更多投資資金流入,這是實行犯法的手法,其并未舉行失常的出產謀劃舉止。被告人翁某某認為犯法活動而設立的浙江雨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名,許以高息,向被害人陳某乙借款并匯入其個人賬戶,其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行為人是不是擁有非法占領的目標,是區(qū)別非法吸取民眾取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首要規(guī)范,在P2P非法集資配合犯法中,其余行為人沒有非法占領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但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構成要件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但此觀點與下一條裁判要旨存在一定的沖突)。
而證人證言僅能證明鐘、伍二人有勾引被害人投資、考核投資標的上彀等行動,而且二人考核投資標的上彀更大程度上是一種技術上的考核,并沒有證據(jù)證實二人明知鐘某欽供應的投資標的虛偽。而被告人是不是擁有非法占領的目標,是區(qū)別非法吸取民眾取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首要規(guī)范。
鐘某欽擁有非法占領的目標其實不意味著鐘杰、伍水軍擁有非法占領的目標,也沒有證據(jù)證實鐘杰、伍水軍關于鐘某欽非法占領目標知情,且《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qū)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
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因此,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對被告人鐘杰,伍水軍及龍某國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
本院覺得,被告人伍水軍、鐘杰、龍某國明知鐘某欽違背國度金融治理劃定,未經無關部分依法同意創(chuàng)建網絡假貨平臺,不具有P2P的實在內容并以此向社會不特定民眾吸收資金而予以協(xié)助,對被告人鐘杰、伍水軍、龍某國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針對上訴人吳秋虹的上訴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解看法,經查:證人徐某、王某的證言、原審被告人吳義華、上訴人某仍在吳義華的安排下介入宣布虛偽信息騙取不特定民眾投資款等事項。
證人林某、余某、應某的證言、原審被告人吳義華、上訴人吳秋虹的供述、吳秋虹代吳義華還款證實、相干銀行匯款票據(jù)等證據(jù)證實經由過程“華強財產”互聯(lián)網生意業(yè)務平臺騙取的大部分投資款均由吳秋虹經手贊助吳義華用于歸還了小我私家債權以及維持華強公司的運營,故上訴人吳秋虹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吳秋虹客觀上沒有非法占領目標的上訴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主意P2P公司曾多次被公安、稅務等部分查抄,且所在地區(qū)有多家異樣謀劃模式的P2P公司,未被取締或認定為犯法,但這并不影響法院對被告人犯罪的認定。
寶山區(qū)刑事律師提醒大家,行為人是不是擁有非法占領的目標,是區(qū)別非法吸取民眾取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首要規(guī)范,行為人介入發(fā)布虛假信息、維持P2P公司運營、雖未將非法集資款項挪作自用但經手幫助他人使用的,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心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