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中,情節(jié)緊張是加劇情節(jié)。有學者覺得,能夠思量的重罪情節(jié)有。手法行動的緊張水平,構造的人數(shù)范圍及繼續(xù)時候,對社會失常的治理秩序所造成的損害水平以及構造乞討行動所誘發(fā)的一些直接的社會前因。筆者覺得,這里的“情節(jié)緊張”主如果指,屢次(3次以上)以暴力、勒迫手法構造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的;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眾多殘疾人或者多名兒童乞討,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的;長期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的;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導致殘疾人或者兒童死亡或自殺的;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接下來就由金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有哪些懲罰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有哪些懲罰
1、對于構成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處罰規(guī)定如下: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客觀表現(xiàn)是什么
1、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與未成年人進行乞討的行為。概括起來,本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2、必須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的行為。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是一種實行行為。在實踐中,構成組織乞討罪的實行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和指揮的行為。組織,此處指的是狹義的組織涵義而非構成本罪的組織行為,兩者是被包含與包含的關系)是指把分散的乞討人員集中起來控制,并在乞討活動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
3、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采用的是暴力、脅迫的手段。本罪特別要求了行為人的組織行為手段是暴力或者脅迫。但是在理解組織行為與暴力、脅迫的關系時有一些關系是需要理清的。是組織行為中伴以暴力、脅迫的方式,還是暴力、脅迫本身就是組織行為的表現(xiàn)方式。關于這一點法條規(guī)定的比較模糊。
4、被組織的對象是殘疾人與未成年人,且人數(shù)應當是多人。被組織乞討的人員的數(shù)額而言,雖然條文只是說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并沒有寫明被組織乞討的人員必須是多人。
明知是被拐賣的主婦、兒童而收購,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以收購被拐賣的主婦、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構造、拐騙、逼迫被收購的主婦、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以上就是金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有哪些懲罰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金山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