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蘇英從護士站外的治療以及車上拿了一支帶針頭的注射器可以進入一個護士站,走到現在正在研究工作的護士張某身后,用左手勒住張某的脖子、右手持注射器針頭抵住張某右頸部,以要面見專家系統反映新冠肺炎相關情況發(fā)展為由挾持張某,致張某右頸部出現皮膚組織損傷。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死刑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基本案情
被告李蘇英,女,漢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工人。
2020年1月26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李蘇穎在廣東省作為廣州中國醫(yī)科學生大學生活附屬公司第一部分醫(yī)院(新冠肺炎進行定點收治醫(yī)院)住院部西五病區(qū)腎內科走廊,從護士站外的治療以及車上拿了一支帶針頭的注射器可以進入一個護士站,走到現在正在研究工作的護士張某身后,用左手勒住張某的脖子、右手持注射器針頭抵住張某右頸部,以要面見專家系統反映新冠肺炎相關情況發(fā)展為由挾持張某,致張某右頸部出現皮膚組織損傷。經醫(yī)務管理人員需要反復多次勸說至17時許,李蘇穎松開左手,張某趁機教育脫離挾持。后李蘇穎被公安部門人員帶離現場。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審理。
法院認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李蘇英在定點醫(yī)院劫持醫(yī)務人員為人質,用注射器恐嚇醫(yī)務人員,持續(xù)時間長,造成醫(yī)務人員受傷。 并嚴重影響醫(y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當對挑釁滋事罪給予嚴厲處罰。 鑒于李素英被繩之以法后如實供認其罪行,并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因此,被告被依法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企業(yè)沒有進行上訴、抗訴,上述可以判決已于2020年4月14日發(fā)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
三、典型意義
這是新冠肺炎住院醫(yī)院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發(fā)生的又一起醫(yī)療干擾事件。 被告李素英沒有理由挑起事端,在醫(yī)院護士站拿著注射器,以見專家報告疫情為由,恐嚇在職護士,對受害者造成身心傷害。 嚴重影響醫(yī)院正常醫(yī)療秩序。 人民法院根據李素英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后果,以及他的認罪和處罰,依法判處他一年有期徒刑,反映了對這類犯罪的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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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偵查階段:采訪在押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提供待審保釋。
2.告狀階段: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本、技術性鑒定資料。提出犯法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許加重、收費其刑事責任的書面辯護意見。
3.審判階段:參與法庭移交和法庭辯論,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聽取被告對判決結果的意見并給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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