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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專業(yè)刑事律師來講講刑事訴訟中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如何理解

日期:2023-03-29 關鍵詞:上海專業(yè)刑事律師,非法獲取證據(jù)

  “兩高”對“等非法使用方法”的不同進行解釋,可能直接影響到企業(yè)實務中對一些社會爭議解決問題的處理,例如指供。所謂指供,是指“偵訊人員在訊問被告沒有人時,對未查實的問題向被告人可以指出中國具體工作的人、時間、地點、情節(jié)等讓被告人作供述?!?a href="/xazs">上海專業(yè)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上海專業(yè)刑事律師來講講刑事訴訟中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如何理解

  廣義的指供,還包括通過間接指供,即誘供和引供。實踐中,指供可能與我國刑訊逼供行為以及安全威脅、引誘、欺騙性取證活動產(chǎn)生一種競合,如先刑訊,再指名問供,也可能以一個相對比較獨立的形式發(fā)展存在,如審訊人員管理根本不能不聽嫌疑人的辯解而徑直要求其在事先設計已經(jīng)學習做好的供述筆錄上簽字,而嫌疑人或出于自己害怕或因為不懂法簽了字,等等。

  那么,相對而言,這兩種解釋方法和策略哪一種更科學、更合理呢?相對而言,筆者贊同規(guī)則的解釋方法和策略。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將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中的“等待非法方法”解釋為除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以外的“使被告人在身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其他方法。該解釋將不正當誘導、欺騙性取證排除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適用范圍之外,屬于不當限制性解釋。

  從文吉解釋的角度來看,“等”字作為一個助詞,在漢語中常常表示未完成的意義。從《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語義結(jié)構(gòu)來看,文章將“等人”作為助詞,與“刑訊逼供”同時使用,表示未完成的意義,插入“平等”一詞,構(gòu)成了“種 + 平等 + 屬”的語義結(jié)構(gòu)。在“平等”一詞之前,它是一種下位概念(“刑訊逼供”) ,“等等”一詞后面是上位概念(“非法手段”)的泛指。這種語義結(jié)構(gòu)意味著“等”字的解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等”字的意義必須與“刑訊逼供”的意義相同,二者必須統(tǒng)一,歸類為“非法手段”。

  所謂“非法取證方法”,是指“非法取證手段”的情況,“非法取證手段”或“非法取證手段”不屬于“平等”的范疇,在司法實踐中不得排除為非法證據(jù)。其次,“平等”一詞和“刑訊逼供”一詞的含義必須是相同的“物種”,二者應該是等同的,即必須等于或接近于“刑訊逼供”中非法證據(jù)的強度,可以納入“和”一詞的解釋范疇。因此,對于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中的“非法手段”,任何非法的逼供方法,如果等同于刑訊逼供和強迫犯罪嫌疑人意志的非法,都可以而且應該歸入“這種非法手段”的語義范疇。

  但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九十五條的解釋,“其他非法方法”僅限于“以其他方法使被告人在違背自己意志的情況下,遭受身體上或者精神上的劇烈痛苦或者痛苦,強迫被告人供述的”,這就強調(diào)了“其他非法方法”與“刑訊逼供”在手段上的同質(zhì)性,即, 必須是“使被告人在身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任何不會對被告人的身體或者精神造成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即使其違法程度和對犯罪嫌疑人意志的強制程度實際上等同于刑訊逼供,也不屬于“其他非法方法”的語義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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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導致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guī)定的“同等非法方法”的內(nèi)涵和外延被不當壓縮,導致一些嚴重違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權(quán)的口供獲取方法成為“漏網(wǎng)之魚”,從而危害公民人權(quán),損害了刑事訴訟法第54條確立的非法言詞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人權(quán)保障功能。

  對于指供的合法性分析及其數(shù)據(jù)處理技術(shù)問題,有學者研究認為,刑事訴訟法及司法進行解釋企業(yè)沒有一個針對指供的規(guī)范,援引非法提供證據(jù)不能排除這些規(guī)則需要排除指供缺乏相關法律理論依據(jù)。

  但筆者通過持有公司不同發(fā)展觀點:首先,無論指供是否與“刑訊逼供等非法使用方法”存在競合,即便是學生獨立學習形式的指供,其違法性亦是顯而易見的。這是中國因為,犯罪活動嫌疑人在網(wǎng)絡偵查工作人員指供下所作的有罪供述,是違背其自身信息真實表達意思明確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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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上海專業(yè)刑事律師認為,指供本質(zhì)上系迫使他們違背嫌疑人意愿作供,這顯然是其中一種新型不正當?shù)挠崋栠^程方法,偵查國家機關以指供的方式能夠獲取口供,應當在廣義上屬于以非法控制方法主要獲取有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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