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錯誤的稽查企業(yè)所屬不同期限的基礎上可以計算出的偷稅金額也是必然是錯誤的。不可否認,如果連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原始日期和稅務稽查的確定都是錯誤的,那么在這個基礎上計算出來的所謂逃稅金額就一定是錯誤的,更何況本案確定的逃稅金額也發(fā)生了不合理的變化。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接下來就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兩份稅務稽查文件的開始和結束時間、稽查時間和稽查人員相同,僅在2003年,Xiqing 法院原審卷p85-89《稅務稽查報告》草案、《天津市西青區(qū)國家稅務局重大案件審理意見書》確定增值稅稅額為208,574、61元,文書為印刷版,金額與起訴書和判決書確定的金額一致。
在2009年,Xiqing法院在原編 p85-86《 Tianjin Xiqing District 國家稅務局關于重大稅務案件的意見》中確定的增值稅額,又回到了原編 p156《稅務稽查報告》中確定的341997、58元,金額與起訴金額相同。
想象一下,同樣的檢驗員,在同樣的時間內為同樣的對象計算應該交納的增值稅,結果怎么會有140,000元的差別呢?如果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書或法庭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數(shù)額不正確,不能直接調整西慶區(qū)國稅局出具的文件上的數(shù)額,沒有直接變更的基礎材料。
因此,本案《關于審理重大稅收案件的意見》中的數(shù)額是虛假的,以錯誤的檢查期為依據計算的偷逃稅款數(shù)額必然是錯誤的。在稅務稽查草案和稅務稽查報告的基礎上,天津市西青區(qū)國家稅務局關于重大稅務案件的意見也存在莫名其妙的矛盾。
第一,和稅務稽查報告一樣,《天津市西青區(qū)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西青國稅發(fā)〔2003〕001號)一式兩份,一份在調查二卷p156,一份在2003年原審卷p14。問題是,標題、審委會編號、案號、提交單位、提交日期、審委會意見等內容,除了上面的,幾乎一模一樣,都是原件。這是同一份文件,但兩份檔案認定的偷稅金額卻相差近14萬元。
《調查》第二卷P156認定341997、58元(與起訴意見書金額一致),而西青法院2003年第一卷p14認定208574、6元(與起訴書、判決書金額一致)。如果在檢察院起訴或法院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金額有誤,是無法直接在西青區(qū)國稅局開具的單據上調整金額的。這只能再次說明,《關于審理重大稅收案件的意見》中的數(shù)額是可以隨意變動的。
第二,如果將稽查工作底稿、《稅務管理稽查部門報告》和《重大影響稅務風險案件進行審理意見書》三者可以結合發(fā)展起來,會發(fā)現(xiàn),稽查企業(yè)所屬期限結構不同的稽查底稿和審理意見書,最終核算出的偷稅金額竟然沒有驚人的一致!
2009重審西青法院正卷p85-86稽查底稿載明“天津市羅德士奇自行車有限公司1994年4月28日領取工商銀行營業(yè)執(zhí)照”,進而分析確定應補繳土地增值稅341997、58元;但《天津市西青區(qū)國家電子稅務局重大國際稅務處理案件程序審理意見書》劃定的稽查期限是1994年3月至1996年12月,最終我們得出的應補繳增值稅收入金額也為341997、58元。
試想,稽查所屬期限根據不同的《稅務機關稽查會計報告》底稿和《重大項目稅務行政案件審理意見書》,最終結果得出的應補繳金額方面卻是完全一致的,這顯然這種不合理。
第三,只計算稅務稽查報告草案所附的補充稅單。1994年補充稅表中,入賬稅額為334731、76元 +147492、15元ーー入賬稅額為49233、74元 =當期免稅額為10109、33元,扣除已繳稅額為14998元。該期間結束時的津貼金額為-25107、83元。
1994年沒有偷稅漏稅,那么1994年至1996年應納稅款總額為208,574、61元,是錯誤的。但是我們也看看《稅務稽查報告》草案的文字說明,文字說明的價值是能夠計算出94-96羅德斯基公司應補繳的稅款是208574、61元。這個矛盾呢?至少我們有理由懷疑稅務審計數(shù)據的計算不夠嚴謹,不夠客觀,甚至我們有理由懷疑審計數(shù)據是虛假的。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認為,本案稅務檢查過程中,檢查底稿、稅務檢查報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充滿了難以說明的重大矛盾。如果是合法的稅務審計,這三個文件中審計的持續(xù)時間和金額應該是完全一樣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這三個文件中審計的持續(xù)時間和金額是多種多樣的!這只能說明,在全案材料中沒有原始賬目明細的情況下,計算要追繳的所謂增值稅,無論是208574、61元還是341997、58元,都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