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報宋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崇明區(qū)。
辯護人周某,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自報魏某,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
辯護人 閔行刑事律師,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閔行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金融刑訴[2018]1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魏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及其辯護人周某、被告人魏某及其辯護人上海閔行刑事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宋某在擔任上海龍怡樺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怡樺公司”)銷售經(jīng)理期間,利用在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盛澤鎮(zhèn)負責公司業(yè)務及管理倉庫的職務便利,私自銷售公司倉庫內(nèi)的滌綸紗線,累計銷售數(shù)量約107.1余噸,價值共計人民幣117.8萬余元,銷售所得款項用于賭博及日?;ㄓ?。被告人魏某在明知被告人宋某私自販賣公司滌綸紗線的情況下,仍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其轉(zhuǎn)移貨款、偽造送貨單據(jù)以逃避公司檢查。2017年9月龍怡樺公司發(fā)現(xiàn)上述事實后,被告人宋某、魏某向公司退還人民幣31萬元。
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魏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同年3月21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單位龍怡樺公司負責人郭某某的報案陳述,證人陸某、吳某某的證言,被害單位龍怡樺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工資明細,《成品交運單》、銷售記錄、賬面庫存與實際盤點差異表及《送貨單》,上海司法會計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調(diào)取的相關銀行交易明細,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宋某、魏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上海閔行刑事律師認為,被告人宋某、魏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金額共計人民幣86.8萬余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各辯護人有關兩名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等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魏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魏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三、追繳兩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