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微商美女劉某同時注冊三個微信號,假冒公司名義自編自導買貨、賣貨、收取押金等理由騙取他人錢財后又玩消失。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劉某的犯罪工具VIVO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劉某成為“武漢某商貿有限公司”的產品微商代理。2017年7月10日,劉某用“木子”的微信號添加被害人潘某為微信好友,并將其發(fā)展為下線代理。后劉某分別以“珊珊小伙伴”和“珊珊”的微信號前后轉款3786元給潘某,從潘某處訂購產品,誘騙潘某多次從其處訂購大量產品并支付貨款,潘某均未收到產品,劉某又以收取推廣費、押金等事由向潘某收取費用,累計騙取潘某款29430元。2017年9月25日,潘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報案至舒城縣公安局。同年11月1日,在杭州市某地,被告人劉某被抓獲歸案,并依法扣押被告人劉某作案工具VIVO手機一部,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后被告人劉某的近親屬代為退賠被害人潘某的經(jīng)濟損失并獲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943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行為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的近親屬于案發(fā)后已退賠被害人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取得被害人諒解,據(jù)此可酌定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認罪、認罰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依法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所述,根據(jù)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只收錢不發(fā)貨 女子以詐騙罪獲刑
日期:2021-01-27 關鍵詞:上海刑事律師著名律師,上海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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