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9日訊問筆錄前后學生邏輯問題不能自洽,巧合眾多,且不需要符合社會常理首先,如果威羅作為金大麥餐廳的主管,不可能出現(xiàn)老板和員工互不了解對方的背景,沒有深刻印象的情況。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接下來就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在總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酒店中,大堂和柜臺是最重要的兩個位置,一個是管理酒店的規(guī)模,另一個是檢查酒店的收入和支出。如果是為了幫助妹妹劉管理酒店,劉一定會查查這兩個崗位工作人員的背景,只有在剩下的日常管理和酒店管理由兩個人負責。
他甚至不知道大堂經(jīng)理和收銀員的事。大堂經(jīng)理只說他是東北人,對他們一無所知。太不可思議了。如果真的是劉經(jīng)營酒店,為什么警方在案件中要侯知道 Jinmai 餐廳大堂經(jīng)理是劉的信息,而不是第一時間找到大堂經(jīng)理劉?劉的身份證據(jù)甚至直到2010年再次提交時才被重審。
從常理上來說,沒有利潤驅動力的劉春樹,沒有必要為了劉的酒店“趙小姐”增加利潤而自投羅網(wǎng)。劉某某沒有向劉春樹說明任何具體管理,沒有給他任何權限,沒有給他任何工資、分紅,也沒有做出任何承諾。
劉春樹在西青商業(yè)局干了幾十年,天天跟人和經(jīng)濟打交道,大家都知道?難道他不知道“兄弟就是兄弟,賬算清楚”的道理嗎?如果不給力,不牟利,那為什么要冒險給劉某某招個“小姐”搞色情陪侍呢?這顯然不符合事實,更不合理。劉春樹自然知道這個道理,劉春樹自然會把握這種分寸。所以,正如劉春樹所說,他不會管酒店,只是看店,不會參與店鋪的任何管理和運營。
劉沒有必要承認他知道賣淫的存在。威洛明明說自己不知道酒店的“小姐”是賣淫的,為什么承認“小姐”一直說自己不知道賣淫呢?根據(jù)劉女士在聲明中的說法,趙女士是“和客人一起喝酒、唱歌、跳舞?!笔聦嵣?,劉女士充其量只是一個金大麥的管理者,不參與任何酒店的管理、管理、酒店人員、工作、收銀臺、工資等其無關緊要的事情。
劉不知道劉的基本情況,為什么在調查員知道劉是從哪里來的時候,劉也突然想到了?在2003年7月13日的采訪中,威洛并不知道 Jinmai 餐廳的大廳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他來自哪里,為什么在2003年8月19日的審訊中突然確認當時的大廳來自東北部?
原本在2003年8月12日,侯某的聲明中,她碰巧提到大堂經(jīng)理劉是雙鴨山人。三次面談的調查人員均姓宋,姓李。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九日,這兩位調查人員查詢侯姓,得知劉姓后,劉立即想起劉某是東北人。這顯然也有調查員來引導審訊。
柳春樹庭審時的供述與辯解自己能夠通過與其他證據(jù)進行相互印證。
劉春樹數(shù)次受審,表示自己只是在金麥芽酒樓打理酒店,什么權力都沒有,什么收益都沒有。招聘、人事、具體工作安排、出納、結算、人事管理等業(yè)務管理都由他人負責,劉某某每天到酒店柜臺取錢。維羅不清楚酒店的具體情況。
2000年6月30日下午,Jinmai 餐廳因賣淫罪被西慶市公安局警方查獲。那個時候劉春書不在酒樓,也不知道賣淫,是在金大麥酒樓發(fā)生賣淫事件之后。他在酒店門口看到了印章,然后離開了酒店,一直住在大 XX 村沒有離開。
此外,在這次審判中,威洛明確表示,她只是在金大麥餐廳觀看當晚的比賽。最多,她看見地上有一張小紙片,就把它撿起來。她無權干涉別的事情,所以看到金大麥飯店門上的印章就離開了,回到了她在大 XX 村的家。因為金大麥餐廳的賣淫事件和她沒有任何關系。根據(jù)上述經(jīng)過梳理的證人證詞,可以確認劉春樹審判主張的真實性。
因此,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了解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劉春樹在本案開庭前的陳述和辯解與其他證據(jù)相矛盾,未經(jīng)劉春樹核實,違背事實和常識。但劉春樹在多次庭審過程中的陳述和辯解是穩(wěn)定的、一致的,并與其他證據(jù)相印證,應予采納。